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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应该怎么办?

2020-02-19 11:10:49   来源:投资家网  作者:张东 

摘要:企业作为市场专业的主体,犹如冲锋陷阵的将军,既要号令三军,冲锋陷阵,杀敌三千,又要兼顾粮草。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活动脱离了正常经营轨道,企业该如何应对,方可找到正确的打开方式?

2020年伊始,“COVID-19”肆虐,“抗疫工作”成为每个主体的核心工作。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犹如冲锋陷阵的将军,既要号令三军、冲锋陷阵、杀敌三千,又要兼顾粮草。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活动脱离了正常经营轨道,企业该如何应对,方可找到正确的打开方式?张东律师将从合规复工、用工合规、疫情期间履约问题、税收减免申请、扶持政策申请、诉讼影响防范等方面,给企业提供如下建议。


一、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复工?


抵抗疫情带来不利影响最釜底抽薪的方式为“合法复工”,对于合法复工,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关条件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1、国家及政府关于“复工”的基本态度。根据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在介绍情况、答记着问时表示:“分批有序推动错峰返岗。重要国计民生领域要立即复工复产、重大项目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暂不开工,疫情高发地区和非紧迫岗位可适当延期返程。”,“我们要做好“两条线”作战的准备:“一条线”是抗击疫情前线,主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另一条线”就是经济发展前线,主要任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要为抗击疫情前线提供充足的“武器”和“弹药”。这“两条线”都很重要,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表示:“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其还一并列举了部分不当行为:企业复工复产采取了报备制度,复工前置审批条件,拘留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等情况。司长欧晓理还表示“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同时还否定“简单化地通过设置审批条件、提高开复工门槛等办法,来达到防护目的,强调解决问题”。表示“理解地方疫情防控工作、防扩散的用心,赞同在开复工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机制、明确防控责任、掌握员工动态、配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防护的必要措施。之前出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对这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纠正。下一步在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度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复工的态度比较明确,首先,“抗击疫情”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并重,这“两条线”都很重要,互为支撑、缺一不可;其次,复工分类分区域、错峰统筹安排;再次,纠正目前各地较为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及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做法。最后,国家赞同在开复工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保障性、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度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2、复工的核心条件与程序。各地方政府例如广东、深圳、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就复工条件及程序也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复工核心条件而言,我们理解在于具有“复工的必要性及复工的保障性”及“不导致疫情扩散”等核心条件。其中“复工防疫保障性方面”,基本可归纳为以下五大措施:(1)建立疫情防控小组,防控机制到位;(2)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3)员工排查到位,了解员工健康状况,防范疫情;(4)防疫设施、物资准备到位;(5)企业内部日常卫生安全、健康生产管理及内部管理到位。


对于复工程序,则各地政府要求不一,多数地方采用“复工备案”、“现场核查复工条件”等方式,以此判断是否复工。


3、我们对于企业复工决策过程的建议。关于复工,我们建议企业:(1)深度理解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关于复工的精神、相关规定要求及动态变化;(2)充分考虑、评估自身是否有能力、有组织,能否有效实质响应复工防止疫情扩散的保障性,真正做到科学防控疫情;(3)在统筹单位整体用工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现场复工的必要性 ;(4)在前述问题充分考虑、安排妥当之后,与当地监管部门紧密沟通,组织实施复工条件,满足复工要求,并进行相关复工程序。


二、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劳动关系?


处理完复工问题后,企业面临的问题是梳理现有的劳动关系。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劳资关系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此不一一就地方规则展开讨论,仅就共性部分进行分析:


1、疫情期间关于劳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逻辑及框架并未超出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仅仅就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伤与医疗等与疫情相关或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情况,结合原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定性,并尽力回到原法律法规框架适用其原有规则,极少创设新设或改变改变现有劳动法律部门法的规则。此为企业在适用疫情期间发布的劳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基础,是需要企业执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


2、疫情期间劳资关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与适用:(1)关于休息日与工作日的界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为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为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该两部分时间定性为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若无假期延期之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其定性为工作日,此处可能会有不同理解;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9日,则为休息日;2020年2月10日为正常的工作日。(2)关于工作方式的变化。若员工采用网络办公、线上办公等远程办公提供了劳动,则应按照正常支付工资 。(3)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4)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5)对因为疫情原因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包括因为交通封锁无法返岗工作的职工、复工后,处于自我隔离期间的员工),对于上述职工,企业可以要求其在家办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调休。对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调休的职工,视具体情况,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或休事假,并明确待岗、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3、我们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的建议:(1)针对企业用工整体情况,核定不同类别工作的工资整体发放标准;(2)结合公司复工或停产停工、或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尝试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3)结合复工中关于员工排查情况,对于因疫情受影响员工,根据规则确定其相关办公方式或待遇;(4)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现状,合理安排远程办公、休年假、调休、待岗、事假等事宜。


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业务合同如何处理?


复工及劳资关系问题梳理完毕后,企业经营工作逐项迈入正轨,第一件需要审视的事情,即为与企业经营相关、受疫情影响的业务合同,并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


1、因受此次疫情影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该如何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的内容包括“新冠肺炎病毒本身”这一公共安全本身,以及在疫情期间针对政府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诸如“封城”、控制人员流动、推迟企业复工复产等)【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规定】,不排除在满足不可抗力三要素情况下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新冠肺炎病毒本身”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均存在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各区域也存在时间之先后顺序,疫情本身也存在从开始、扩大的发展过程,且不可抗力本身对合同是否存在影响?是否与不能履行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为此,若疫情或政府管制本身并未构成不可抗力,则有可能适用前述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个案中合同不能履行这一情况,应当判断肺炎疫情、政府管制措施是否对个案构成不可抗力,还同时需要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发展过程、疫情对履行的影响等诸多履行依据加以考虑。由此可见,在疫情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并非都可以当然的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对此笔者认为,至少包括如下几种可能性:


1)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2)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3)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2、企业业务合同未能履行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因疫情过程中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可能构成三种情况,三种情况有着天壤之别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1)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a.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可以免除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b.依据《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c.若不可抗力仅引起当事人暂时的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现象消失后,即可采取迟延履行等补救措施。


(2)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我们对企业处理业务合同的处理建议:(1)深度判断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构成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一方面,疫情期间发生的合同未能履行这一客观事实,仅在构成不可抗力时才能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若仅构成情势变更,则只能通过诉诸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构成违约,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进行初步的专业判断,对企业处理合同履行的风险至关重要。(2)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契约的灵魂,社会遭此疫情,对交易或多或少均有影响,此种背景之下,与合同相对方易于达成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3)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搜集、提存与履行相关的证据,避免时间经过导致证据收集的难度及灭失。(4)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行使合同或法律赋予的权利,例如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5)若构成不可抗力,则需要进行的特别处理如下:a.应当受到疫情影响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证明;b.受影响当事人还应当积极收集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或隔离证明等),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给合同相对方;c.若已经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时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就构成疫情不可抗力、无法履约且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行说明,提供相应证据材料;(6)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主张权利或免除责任的依据之一;(7)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制作“疫情条款”,避免疫情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四、企业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规定的精神,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如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山西省等先后出台暂停或者延迟开庭活动的通知。上述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如期提起诉讼或仲裁及正常应对人民法院业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亦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带来诸多不便。针对疫情防控对争议解决产生的相关影响,我们主要分析如下:


1.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止。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受疫情本身及政府相关防控措施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且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相关诉讼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2.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诉讼程序中止及期间顺延


(1)诉讼中止。参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七条[ 《最高人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七、 防治“非典”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者做出裁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四)、(七)项的规定,经审查确认,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非典”疫情而提出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申请的;


(四)为有利于“非典”的防治,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中止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况。


“非典”疫情比较严重、案件类型比较特殊的地区,执行本通知确定暂不受理案件的范围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作出适当调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可选择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申请人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交因疫情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之证据材料。


(2)民事诉讼具体期间的顺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若当事人案件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春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2月3日作为届满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规定且参照各地案例之审判精神,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的,可以在疫情障碍消除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顺延期限的长度通常会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针对诉讼过程中的主要期间类型,分别评述如下:诉讼费用交纳期间,若当事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线下或线上缴纳以及确无他人帮忙代缴等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举证期间、开庭期间,因疫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指定或顺延举证期限;上诉期、申请再审、保全复议,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且无法上诉、申请再审或复议的,可以申请顺延;保全及保全复议期间,法定期间,但我国现行法律未就不可抗力情形是否适用于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若受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的,可以参照民诉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延期。


(3)执行时效的中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现,那么因此引发的法律效果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我们对企业关于诉讼或潜在诉讼的处理建议:(1)对于尚未进入争议解决程序的争议事项。在疫情过程中,尽快采用“各种主张权利”的方式,为诉讼时效加一道“时效中断”的保险,并积极准备行使合同权利的材料、收集不可抗力证明,在疫情结束后尽快主张权利;(2)对于已经进入争议解决程序的案件。持续关注疫情发展情况,跟踪疫情对诉讼案件的影响变化,及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同时,保持与法院及诉代理人的及时沟通,持续关注案涉法院关于疫情期间相关公告信息,并注意收集不可抗力相关证明、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政府关于限制复工复产通知、与相关政府单位沟通来往记录等)。


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做好税务申报


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支持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分别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9、10号文,上述公告就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捐赠所涉及的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除了对涉及防疫的生产物资、防疫工作者收入、防疫捐赠、防疫物品等减增或免增税以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收入,也采取了税收优惠,上述税收优惠至2020年1月1日实施,满足条件的企业2月份即可申报予以减免或抵扣。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办税服务方面,税务总局发布了185项网上办税清单,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政策,具体如下: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优惠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单位、个人进行公益捐赠后的税务抵扣


(1)对于捐赠现金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


(2)对于捐赠物品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度从事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仅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且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 2020年度如发生亏损,最长可抵扣未来8年所得税前所得。


4、关于为抗疫提供支持服务的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部分省市税务优惠政策


(1)北京市


北京市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对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上海市


(A)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


上海市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B)税务征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C)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D)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3)广东省


广东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A)深圳市


深圳市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江苏省


江苏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减免相关税费,及税收申报及税款缴纳延期。在税务减免方面,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在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方面,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


(5)浙江省


浙江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对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第二为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税务征收工作


1、非接触式办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对于发票领用代开、税收减免备案、税费申报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日常高频涉税事项,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非接触式”渠道办理,企业需尽快熟悉当地税收申报的新端口及新增网上办事事项。


2、2月份税收申报截止日期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将除湖北省外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2月28日,为企业留足税务处理期间。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3、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4、对于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免于处罚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5、行政复议期限顺延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对于疫情期间税务处理的建议


(1)提前网上了解税务系统的更新及网上办事的新要求,尽可能实现网上办理;(2)结合公司复工时间,合理安排2月份税务申报时间,原则上2月28日前办理完毕,若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在此期限办理的,请提前办理或保存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申报;(3)了解国家及当地新出税务优惠政策,对于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及时进行网上申报或网上更正申报;(4)对于公司在抗疫期间进行捐赠的,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是否可以获得政府“扶持”


疫情期间,为鼓励中小企业复工生产,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人力资源部等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着力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一)中央扶持政策概述


从中央各部委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协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切实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保障劳动力,确保中小企业稳定复工,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的调控作用,通过财政贴息、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撬动企业发展。


2、出台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关政策,保持市场流动性充裕合理,加大货币信贷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指导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公共服务,降低房租、电价等,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及企业日常经营成本。


4、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通过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职业培训补助、创业补贴等形式助力中小企业稳岗复工。


(二)主要省、市、地区地方优惠政策


除了中央各部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外,各省、市、区等纷纷参照中央政策精神,结合地方实际予以落实,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援企措施,以保障本地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在上述优惠政策中,对于部分上级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与下级政府的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往往可以叠加享受优惠。各省、市、地区核心扶持政策如下:


1、复工复产保障政策


各省、市、地区切实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通过指导企业落实复工条件,拓宽招工渠道,对协助招工的人力资源机构给予补贴,2020年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指导加强防疫指引,落实复工条件,统筹做好防护,拓宽招工渠道,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


2、金融助企纾困政策


各省、市、地区发布的金融助企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鼓励加大信贷投放,降低信贷费率、建立中小企业绿色通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降低费率、对流动性困难企业、创新企业、小微企业加强融资服务、对疫情期间征信管理予以放宽。以下我们选取了北京市、广州市的金融纾困政策作为示例。


(1)北京市


北京市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1)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3)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降低服务成本。完善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4)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5)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2)广州市


广州市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个方面:(1)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2)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3)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4)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


3、财政补贴政策


在财政补贴方面,各省、市、地区充分发挥财政作用,通过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


(1)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对于扩大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医药卫生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深圳市在贷款贴息方面明确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深圳市福田区在此基础上对于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2)南京市


南京市对于中小微企业财政补助、贷款贴息金额和比例予以明确,在财政补助方面,南京市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在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在落实银发〔2020〕29号文件关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项资金5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


4、企业减负政策


在企业减负方面,各省、市、地区出台一系列费用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资房产租金减免、用电、用气、物流成本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税收延期或免征,社保费用降低等,以下我们选取了北京市、深圳市的减负政策作为示例。


(1)北京市


北京市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减负措施:(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北京市房租减免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北京市区分房屋用途,提出不同的租金减免标准,并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设置了租房补贴优惠政策门槛。对于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为鼓励相关主体减少租金,北京市通过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两方面设置激励措施。(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5)对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额部分行业给予特别扶持,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提高至70%;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2)深圳市


深圳市采取了如下措施:(1)减免物业租金,深圳市的租金减免对象为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的,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此外,深圳市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2)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法按时缴纳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3)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影响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缓缴不超过12个月;(4)对受影响的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5)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6)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劳动用工保障政策


在劳动用工保障方面,各省、市、地区政府主要通过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费用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灵活用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大补贴等形式协助企业稳定经营。我们选取了深圳市和杭州市为例。


深圳市的援企稳岗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费用返还与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2)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3)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杭州市发布了一系列员工及企业优惠政策,通过给予企业员工租房补贴、临时过渡性住宿优惠政策、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补贴,切实给予员工福利,做好用工保障工作。(1)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杭州市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2)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3)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6、企业信用修复方面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或无力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可能导致轻微违法违规或征信受损的,在疫情期间,政府实行信用修复管理。我们选取了江苏省和上海市的扶持政策作为示例。


(1)江苏省


江苏省主张对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2)上海市


上海市将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三)我们对企业的相关建议


1、企业应关注各省市政府、区政府的相关复工扶持政策,对于部分上级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与下级市、区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申请享受优惠政策;2、疫情期间,银行开通线上贷款审批及业务办理渠道,部分实行云审批,企业应提前规划融资、还款等事宜,提前准备相关审批;3、对于地方政府给予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相关措施,部分政府补贴、返还需企业主动申请,还请企业关注各主管部门网站;4、按照各省市劳动用工保障政策,合理配置劳动力,灵活用工,申请对应的援企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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