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 17:20:15 来源:新浪 作者: 摘要:赤水河两岸上演“郎”的诱惑。
赤水河两岸上演“郎”的诱惑。
近日,因为商标含“郎”,夜郎古酒业一审被判向郎酒赔偿近2亿、停售大单品并更名,更名后不得带“郎”。郎酒这次索赔金额,直接刷新了行业纪录。这场纠纷不仅牵动了双方企业的神经,更吸引了知识产权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本周以来,多位专家激烈讨论、并纷纷发表观点,认为两者不混淆。11月17日,曾参与起草《商标法》的魏启学律师也专门发表观点,认为该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误,呼吁推翻原判。

他表示,考虑商标近似的时候有三个要素,一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发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近似。如果要考虑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仅仅抓住“郎”字,它整体上不一样。“夜郎古”还有一个夜字,还有个古字,郎酒这个“郎”的含义和“夜郎”的含义也不一样。
他认为,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观察商标是否近似的三个方法。夜郎古酒和郎酒在市场上不会发生混淆,人家老百姓买酒的时候,还得看瓶子和包装,这也是法官应该考虑的因素。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上有误、适用法律上也错了,因此这个案子应该被推翻。
该观点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仗义执言,呼吁坚决抵制商标霸凌、垄断。

关于此案,本周以来,有多位知识产权权威专家纷纷发布观点,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指出,“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而且孔教授说了,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也认为,本案中认为“夜郎”与“郎”构成近似就已经是缺乏认知基础的了,更不用说,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在缺乏逻辑前提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会有误认发生,可以说是相当任性的。该判决其实就是在帮助“郎”字商标“通吃”掉所有包含“郎”的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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